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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静宁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发布者:古城镇程梁村
    2017-10-19 21:52:55   转载


    发布日期:2014年05月13日 来源:政府办 作者: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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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静政办发〔2013〕76号

    静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静宁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

    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现将《静宁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静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15日

     

    静宁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的运行管理,确保各项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群众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运行管理工作以政府为主导,实行分级管理制度,运行管理单位包括环保局及项目乡(镇)人民政府。

    第三条  环保局负责全县范围内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运行管理的总体工作,定期对各乡(镇)人民政府项目制度(办法)遵循情况、整治效果巩固情况、设备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四条  项目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乡(镇)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设备、设施运行及维护管理工作,并对各项目村运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五条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包括生活垃圾收集与处理、生活污水处理、畜禽养殖污染处理、饮用水源地保护、环境保护宣传五个方面,项目运行管理中涉及到的设备、设施使用权责情况如下:

    (一)饮用水源地保护工程、生活污水处理工程设备设施以及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工程使用的压缩式垃圾车所有权归各项目乡(镇)人民政府所有,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以上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和维护工作,并承担安全责任。

    (二)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程设备的所有权归畜禽养殖场所有,畜禽养殖场具体负责设备运行管理和维护工作,并承担安全责任。

    (三)项目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本乡(镇)区域内项目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情况,并结合自身实际,细化各项目村运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项目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工作实际,建立一套完善的运行管理机制,保证项目长效运行,切实发挥项目环境效益。

    第七条  各项目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项目运行需要,组建专门运行管理队伍,负责垃圾清运、设备操作、设施维护等工作。各项目村应根据实际需求,配备专职保洁员,负责村内垃圾收集、设施维护等工作。

    第八条  各项目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各自实际,细化项目运行管理制度,制定设备管理制度、安全制度、应急措施和村规民约等,明确项目的运行管理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及管理人员职责,做到定人、定岗、定措施。

    第九条  项目运行管理过程中产生的设备维修费、设施维护费、垃圾转运费和人员工资等,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两级承担。

    第十条  饮用水源地保护工程、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和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的各类设备设施的维护费用,由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按照一定比例由乡(镇)、村两级承担,收费标准应采取“一事一议”或召开村民大会的方法确定。

    第十一条  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程设备的维护维修及运行管理费用由畜禽养殖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归畜禽养殖场所有。

    第十二条  压缩式垃圾转运车的维护及运行管理费用由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承担。乡(镇)人民政府可细化车辆运行及费用管理办法,并督促各项目村严格遵守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垃圾转运车辆管理制度,不得将垃圾车损坏或改为他用。

    第十三条  各乡(镇)聘用的环保管理人员工资由乡(镇)人民政府解决,各村聘用的保洁员工资由村上解决。项目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人员工资解决方案。

    第十四条  项目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要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和途径,做好环保宣传工作,不断提高群众的环保意识,发挥群众在项目运行管理中的主体作用。

    第十五条  各乡(镇)环境连片整治项目运行管理工作纳入年终环保工作考核,对履行职责不力、任务落实不到位、运行管理工作存在重大问题、未达到预期环境效益的,取消年度评先选优资格;对工作落实到位、环境治理效果明显的,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环保局定期对项目乡(镇)运行管理工作进行督查考核,并针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指导、整改意见。

    第十七条  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程设备的维护及运行管理由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监督管理,并作为年终环保工作考核内容,对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对存在设备损坏、无故闲置、运行中断、管理缺失等问题的乡(镇),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对工作中存在严重问题,影响全县整体项目考核验收的,取消评先选优资格,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资金。

    第十九条  对滞留、截留、挤占、挪用项目专项资金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中止下一轮项目安排,并追缴已拨付资金。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按有关程序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为五年。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办公室。

    静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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